蕪湖市青年英才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一、支持對象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不含駐蕪央企、省屬國有企業,城市合伙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引進并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遷入戶籍的在職在崗、依法持續參加社會保險,在蕪暫無自有住房的博士、35歲以下的碩士、畢業3年內的全日制本科和?疲ê新、技工院校)畢業生。
二、支持政策
1.發放購房補貼。給予購房款最高10%補貼。首期補貼為購房款的3%,分3年平均兌現,剩余購房款補貼按申請人上年度實繳個稅地方留成部分逐年兌現。
2.購房補貼自審核通過兌現首期補貼之日起計算,總兌付期最長不超過10年。
三、申報條件
1.申請人與所在企業簽訂不少于1年的勞動合同;
2.按規定在我市繳納職工養老保險;
3.以家庭為單位在市區(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購買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簽訂購房合同(二手住房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
四、申請程序
(一)首次申請
1.發布通知。市住建局在“蕪湖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發布申報通知。
2.申報。每年3月、6月、9月、12月由申請人所在企業集中向市人才發展集團或“蕪湖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申報,下載相關申請表格(《青年英才購房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提供身份證,已婚的申請人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
(2)戶口簿。在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戶籍遷入蕪湖市(含集體戶)。本市戶籍且戶籍未遷出的?疲ê新、技工院校)及以上學歷畢業生視同新落戶籍青年英才(含集體戶)。
(3)結婚證、離婚證、單身承諾書(以購房時點為準)。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再婚的提供離婚證、結婚證;離異未婚的提供離婚證、單身情況承諾書;未婚的提供單身情況承諾書。離婚證、民事調解書和法院判決離婚書具同等法律效力。
(4)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
(5)購房發票,購房完稅證明。新建商品住房提供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發票、稅收完稅證明;二手住房提供稅收完稅證明。
(6)學歷證明。申請人學歷證書(申請人購房時點所持最高學歷)。
(7)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材料。申請人所在企業持續為其繳納蕪湖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記錄。
(8)勞動合同。購房補貼申請時點時,申請人與用工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通用)。
3.初審與查重。由市人才發展集團對申請人戶籍、社保、勞動合同、學歷、不動產權屬狀況、婚姻狀況等情況進行初審,并對申報人進行查重,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由市人才發展集團函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經辦部門。
4.核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據本細則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經辦部門和工作流程。各縣市區、開發區經辦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核,在30個工作日內將核準結果報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才發展集團。
5.公示。市住建局將通過審核擬補貼的人員名單及補貼金額在“蕪湖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和相關單位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發放補貼資金,公示有異議的進行重新審核。
6.資金兌付。蕪湖市青年英才購房補貼資金采取預撥方式,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發展集團,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并與市人才發展集團做好清算,及時將各縣市區、開發區資金分擔明細表報市財政,市財政與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進行資金結算。需補發或追回購房補貼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發展集團予以補發或追回,并在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中記錄。
(二)后續年度申請
剩余購房款補貼發放,人才申請后,由市人才發展集團初審后將初審結果函告各縣市區、開發區經辦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經辦部門進行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準人員名單報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才發展集團。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發展集團,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并與市人才發展集團做好清算,市財政及時與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進行資金結算。
五、其他
1.市人才發展集團負責青年英才購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初審及資金兌付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明確具體經辦部門負責青年英才購房補貼申請的核準、資金清算等工作。市人才發展集團對資金發放情況予以通報。每年,市住建局聯合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上年度青年英才購房補貼發放工作進行抽查。市級職能部門予以數據比對支持及政策指導。
2.本細則中所涉及的補助資金,從市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市與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按4:6比例分擔,市與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5:5比例分擔(如申請人所在企業注冊地與購房地不一致,由兩處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各承擔50%)。
3.市人才發展集團應在申請人享受補貼政策后兩周內,及時將享受補貼申請人信息反饋市不動產登記、房屋交易部門,由市房屋交易部門會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信息系統中對房屋轉移登記或交易進行備注。
4.對提供虛假材料惡意騙補(含應退未退)人員,一經查實,嚴肅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并計入誠信檔案。
5.已享受過安居保障等同類型財政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該政策;青年英才購、租房補貼不同時享受。
6.申請人所在企業發生變更的,由申請時點所在企業負責購房補貼申請工作。
7.本細則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自規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范圍負責解釋。
青年英才購房補貼審核具體問題的
解釋口徑
一、申請者資格認定
35歲以下的碩士研究生為2021年7月30日不超過35周歲;畢業3年內的全日制本科以及?疲ê新、技工院校)畢業生為2018年1月1日后畢業。
二、首套房認定
1.首套房認定以我市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系統查詢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信息為準。申請人購買商業、辦公或倉儲等非住宅用房后,又購買首套普通住宅房的不影響首套房認定。
2.申請人在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購房合同(網簽)或二手住房登記時點之前,在我市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存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所有權轉移、注銷及夫妻變更登記信息的,以及拆遷補償的,新購房屋不認定為首套房。
3.婚后新購房的,房屋無論是單獨所有、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在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購房合同(網簽)或二手住房登記時點之前,在我市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存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以及所有權轉移、注銷、變更登記信息的,新購房屋不認定為首套房。
4.申請人新購房屋產權為共有的(夫妻共有除外),不可以申請青年英才購房補貼。
5.離婚或喪偶后購房,申請人在簽訂新建商品住房購房合同(網簽)或二手住房登記時點之前,在我市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存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信息以及所有權轉移、注銷及原夫妻變更登記信息的,新購房屋不認定為首套房。
6.夫妻任何一方婚前已購房,離婚后任何一方(是指婚前購房的一方)再購的房不認定為首套房,但婚前所購的房屋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可以申請;而離婚后原無房的另一方再購房,如果符合第5點的情況,適用該條首套房認定解釋口徑。
7.夫妻權利變更情況。對申請人進行“首套房”認定時,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顯示為“夫妻權利變更”的,表明該套房申請人婚姻存續期內存在夫妻權利變更登記行為,即申請人系非未婚單身狀況,需要申請人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而不是未婚單身承諾;審核時,須查驗夫妻任何一方是否以該套房屋申請過補貼;離婚后通過夫妻權利變更取得該套房屋產權的,如果原產權方以該套房屋申請過補貼,離婚后現產權人不可以該套房屋再申請補貼。
8.市人才發展集團以購房人家庭為單位(即:購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向市自規局提出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蕪湖市人才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中“青年英才購房補貼”模塊建設完成后,可以直接調用市大數據中心接口查詢相關信息),根據查詢結果認定是否為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套房的認定參照附件規定。
9.普通商品住房為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有躍層面積的,總建筑面積減去躍層面積的剩余面積應小于144平方米。
三、青年英才購房補貼停發
1.青年英才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購房補貼的,自不動產權登記之日起3年內轉讓的,停止兌付剩余購房補貼。
2.青年英才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購房補貼的,自首次購房補貼兌付后將戶籍遷出蕪湖市的,停止兌付剩余購房補貼。
3.青年英才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購房補貼的,自首次購房補貼兌付后至最后一期完成兌付期間停繳蕪湖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停止兌付剩余購房補貼。
四、其他
1.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發票標示金額;二手住房購房款為稅收完稅證明備注中契稅計稅價格標示金額。
2.學歷證書由市人才發展集團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歷證書網上查詢系統確認。經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歷證書無法查詢的,購房人需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學歷頒發單位證明(含頒發單位公章、經辦人、聯系電話及官方網站)。海外留學生提供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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